《武汉市终身学习促进条例》4月20日公布。学无止境,终身学习是人一辈子的事,我们都要活到老、学到老,学到老、活更好。

人一生离不开学习。学习使人聪慧文明全面发展,是贯穿人生的连续过程。人们认识和改造自然,探索和解决疑难,发展和提升自我,学习是必由之路。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客观世界,我们必须把学习从一时的求知利用转变为一世的生活方式,努力活到老、学到老,终身学不停。

人渐老去不是放弃学习的理由。我们都知道“知识就是力量”,这个话对老年人具有更深的意涵:人的体力或会消退,但知识增加没有天花板,人对事物的见解力、判断力,可以通过学习与日俱增,越见强大。体力也许会远离我们,睿智却持续让人强大,是任何人生阶段的朋友。

学习让生活更美好。我们看到,如今不少人退休后,投身各种书法群、茶艺班、创作社、歌舞赛,每天忙得不亦乐乎,学习进取蔚然成风。坦率地说,“即便玩,也要有水平”,只有学习才能扫荡认识盲点,拓展未知边界,提升生活乐趣与生命质感,让人生体验更完整更深刻。

耳濡目染、心口相传,终身学习成就家风佳话,缔结世代承续的文化基因。比起物质财富,终身学习更加可复制、易传承,是稳固而绵延的遗赠。

武汉市终身学习促进条例

(2024年3月1日武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24年3月27日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政府主导

第三章社会参与

第四章自主学习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快建设学习型社会、学习型城市,推动全民终身学习,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终身学习促进工作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终身学习是市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市民可以自主选择终身学习的方向和内容,有权按照规定享受终身学习公共服务。

第四条终身学习促进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协调、资源共享的原则。

促进终身学习是政府、社会和家庭的共同责任。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长江新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下同)应当加强对终身学习促进工作的领导,建立终身学习统筹协调推进机制,研究、协调、督导终身学习促进与学习型城市建设工作,构建服务全民的终身学习体系。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辖区内终身学习促进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终身学习促进工作。

第六条教育行政部门是终身学习促进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终身学习统筹协调推进机制运行的日常工作,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终身学习促进工作。

民政、人力资源、园林、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卫生健康、体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终身学习促进工作。

第七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等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开展终身学习促进工作,为职工教育、青少年校外教育、家庭教育、残疾人教育、社会科学教育、文学艺术教育、科学技术普及等提供终身学习资源。

第八条每年十一月第二周为本市全民终身学习活动周。

第九条本市加强与周边城市全方位、多层次、常态化的终身学习交流合作,推进终身学习区域协同发展。

鼓励开展终身学习国际交流合作,促进线上、线下国际人文交流。

第十条对在终身学习促进工作、学习型社会和学习型城市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政府主导

第十一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终身学习促进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教育经费预算,建立政府支持、社会捐赠、市民合理分担等多渠道投入的终身学习经费保障机制。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设立终身学习基金。

第十二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开放、灵活、便捷的终身学习服务体系,完善注册学习、弹性学习和继续教育制度;设立社区教育机构,按照有关规定配备教学设施、设备和人员,健全城乡一体的社区教育网络,扩大社区教育资源供给;加强终身学习数字化建设,整合各类学习资源,畅通终身学习渠道。

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等扶持措施,鼓励民办学校以及相关教育机构为市民终身学习提供服务。

第十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阅读设施建设,根据人口规模、分布和学习需求,科学合理地设置公共图书馆、城市书房、社区书屋、职工书屋、农家书屋等便民公共阅读服务场所,因地制宜打造公共阅读空间。

第十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为家庭经济困难人员、待业人员、残疾人、困境儿童、老年人、农民、退役军人等群体参加终身学习提供帮助和便利。

第十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辖区内至少设立一所老年大学,并根据学习需求,扩大办学规模;推动开放大学举办老年开放大学;支持利用闲置房、公园、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等资源,为老年人提供学习活动场所。

第十六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等部门,加强终身学习专职教师队伍建设,保障专职教师在业务培训、专业技术考核、职务聘任、职称评审、表彰奖励等方面的权利。

教育、人力资源等部门应当建立相关机制,从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中选聘终身学习兼职教师,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报酬。

第十七条文化、旅游部门应当结合世界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及文物保护宣传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参观、研习传统文化的公益服务。

第十八条农业农村、科技等部门以及科学技术协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应当支持农民参加以农村劳动力转移、农民工返乡创业、农村实用技术推广、新型职业农民培训为重点的农民教育培训,提高劳动技能和文化素质。

教育、人力资源等部门应当组织失业人员、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开展学习培训。

第十九条残疾人联合会以及教育、人力资源、民政等部门应当支持残疾人参加各类教育培训,提高残疾人职业技能和生活质量。

第二十条妇女联合会、工会以及教育等部门应当支持家长参加各类社区学校、家长学校等教育机构组织的学习活动,开展家庭教育宣传,普及家庭教育知识,推广家庭教育经验。

第二十一条共产主义青年团以及教育等部门应当支持青少年参加校外教育活动,加强青少年综合素质培养,促进青少年全面发展。

第二十二条本市探索建立终身学习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推进不同类型终身学习成果的互认和衔接,促进个性化学习和学习成果多元化运用。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章社会参与

第二十三条鼓励和引导机关、企业、科研院所、社会组织和社区等开放共享学习资源,打造多元化的终身学习服务平台,服务和促进全民终身学习。

鼓励高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面向市民开放学习资源,建立数字化终身学习平台,开办市民大学。

第二十四条老年大学、开放大学、社区教育机构应当为老年人提供合适的学习资源和服务,针对老年人的特点和学习需求,开展健康养老、安全保护、防范诈骗、数字技能、艺术体育、生活休闲等学习活动。

第二十五条开放大学应当加强终身学习的理论研究,建立健全终身学习公共服务平台、终身学习学分管理中心、社区教育指导中心,举办老年开放大学,开设各类终身学习培训课程,建设精品课堂,推进终身学习网络平台互联互通。

鼓励各类终身学习网络平台配合开放大学推进学习平台互联互通工作,实现终身学习网络资源共建共享,提供专业、实时、便捷的学习服务。

第二十六条社区教育机构应当加强学习资源的整合开发利用,开展法律法规、思想道德、卫生健康、家教家风、职业技能、科学文化、艺术体育、生活休闲等学习活动。

鼓励社区教育机构为青少年提供非学科公益性学习服务,探索建立覆盖全年龄段的社区终身学习服务体系。

鼓励社区教育机构将终身学习活动融入基层社会治理,维护社区的平安和谐。

第二十七条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科技馆、体育场馆、规划展示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活动中心、妇女儿童活动中心、残疾人文化活动中心等场所,应当根据市民需求,通过举办讲座、展览展示、科普研学等方式开展终身学习活动。

第二十八条鼓励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和通信运营商加强对全民终身学习活动周、全民读书月、书香武汉等活动的宣传,传播终身学习理念,营造终身学习的良好氛围。

第二十九条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与所在社区建立教育联合机制,参与社区教育,开展有组织、多样化的终身学习服务。

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终身学习培训机构,提供专业化、个性化的学习服务。

第三十条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通过捐赠、资助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参与终身学习促进工作。

鼓励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个人作为志愿者,为终身学习活动提供专业志愿服务。

第四章自主学习

第三十一条倡导市民树立终身学习理念,养成自主学习习惯,提高自主学习能力,开展各类适应社会需求、促进个体发展的终身学习。

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在开展终身学习方面发挥表率作用。

第三十二条鼓励创建终身学习品牌,建设学习型机关、学习型企业、学习型社区和学习型家庭等学习型组织,争创学习型个人。

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街道、乡镇和社区组建各种类型的学习团队,有计划地开展终身学习活动。

第三十三条鼓励在职人员参加各类继续教育培训。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为在职人员终身学习创造条件,制定激励措施,提供必要保障,依法开展在职人员教育培训。

第三十四条鼓励家庭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营造乐学善学的家庭学习氛围,树立积极向上的生活态度,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活动。

鼓励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未成年人提供学习示范和引导,开展家庭学习、亲子学习,引导未成年人参与终身学习活动。

鼓励家庭成员关心老年人的学习需求,支持老年人参加终身学习,并为其提供帮助。支持建立各类老年人兴趣学习团队。

第三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开展学习型个人、学习型组织选树活动,并予以推介和宣传。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